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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是否存在股东会

2020-01-30 来源:尚车旅游网

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财产,能够自负盈亏并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经济活动,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应编制财务报告并经审计,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则股东需连带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法律分析

设立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是唯一出资人,也是股东,根据相关规定: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拓展延伸

全资子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和要求

全资子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定。首先,全资子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制定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和地点。其次,必须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并在通知中明确会议议程和需要讨论的事项。在股东会上,主席将主持会议并确保会议的秩序和纪律。股东可以提出议案,并进行讨论和表决。根据公司章程,某些重要事项可能需要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另外,股东会的记录应准确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并由主席和秘书签署。总之,全资子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和要求是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护和公司决策得到合法性确认的重要环节。

结语

全资子公司的设立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包括股东限制、财务报告和连带责任等方面。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性,如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财产和责任等。全资子公司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和要求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包括时间通知、议程明确、讨论表决等。这些步骤和规定确保了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公司决策的合法性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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