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一、相邻权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1、二者产生的依据不同:相邻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地役权因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双方协商设定,即法定产生与约定产生的区别,这是二者最明显最本质的区别。当然地役权亦可因继承或因时效取得。
2、二者法律性质不同:相邻权的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围,限制相邻义务人权利的滥用,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仍然是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内容,并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而(经过登记的)地役权则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类型。
3、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对相邻权人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发生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而具有对抗性,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而地役权主要是依协议而取得,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具有物权效力,即对抗性;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一种债权。
4、二者调整范围或者内容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调节,它并没有超越不动产权利的范围,其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对相邻权人来说至多是权利的正常延伸,对相邻义务人来说则是对权利的必要限制;而地役权则是在这种最低限度的调节之外的一种更加广泛的调节,主要依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享有相当程度私法自治的空间,这种私法自治的特性能够极大地弥补相邻关系法定内容有限不足的缺陷。
5、二者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的不同:相邻权中,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相邻义务人有容忍义务;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约中自由约定,一般情况下是有偿的。另外,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一般随不动产的存续而存续;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则任由当事人在需役地与供役地权利的存续期限内约定。
二、不动产权证注销的有关规定
不动产权证注销的有关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的否
设立地役权的时间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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