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那么对于该房产,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就共同还贷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若夫妻双方没有特殊财产约定,那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男方使用其收入还贷,也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女方仍有权主张分割。
温馨提示:实践中关于结婚前买的房子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可能还会涉及到父母出资等具体问题,建议具体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