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是指个人参保社保或者农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医保是不能补缴的,但是可以申报参保(在没有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不溯及既往);2、在当事人是指职工社保的前提下,已经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是必须同时参保其他四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医保暂停3个月,可以补缴。
如果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终止劳动关系(含医保)的,应在终止合同3个月内(不含3个月)(每个月20日之前),携带以下材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疗保险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才能连续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1、本人身份证;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医疗保险证。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医保暂停相关待遇:
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次月暂停享受相关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每个月20日之前)以内补缴到账的,从补缴次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再补缴视同首次缴费,需自补缴医疗保险费须连续按月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对于已申领银行缴费卡的参保人员,应连续不间断于每月20日前存足当月应缴养老、医保费(若之前月有欠缴养老、医保费用的,应存足当月及之前月所欠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合计应缴金额)。
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城保在职职工停止医保待遇后,又恢复参加城保的,按实际停止待遇月数,在本医保年度已计入的个人帐户资金中予以扣减,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如恢复参保时已足额补缴了医保费,已计入的帐户资金不再扣减。
城保在职职工停止医保待遇与恢复参保不在同一医保年度的,在恢复参加城保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停止待遇之月至停止待遇月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减已经计入的资金,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如恢复参保时已足额补缴了医保费,已计入的帐户资金不再扣减。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职工开始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的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医保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按规定足额补缴医保费的次月起,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保待遇(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补结算)。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保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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