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被犯罪分子诈骗的赔偿仅限于实际损失。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法律分析
受害人被犯罪分子诈骗可要求的赔偿仅限于损失的实际数额。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拓展延伸
精神损失赔偿在刑事诈骗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精神损失赔偿在刑事诈骗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这种案件中,受害人可能经历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上的伤害。
然而,精神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并非一成不变。法院通常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受害人的证据、证人证言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另外,法律对于精神损失的定义和计算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刑事诈骗案件中,受害人通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精神损失的存在和程度。这可能包括心理评估报告、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将根据这些证据来决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并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总之,精神损失赔偿在刑事诈骗案件中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问题。受害人应当寻求法律咨询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能够获得应有的精神损失赔偿。
结语
在刑事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的赔偿范围通常限于实际损失的金额。然而,精神损失赔偿在这类案件中具有复杂而重要的法律适用。受害人可能经历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痛苦,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以弥补精神上的伤害。然而,法院会考虑多个因素,并根据证据来决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及具体金额。因此,受害人应当寻求法律咨询,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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