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应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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