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继承公证费用是多少?
(一)公证的管辖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二)公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上海公证处】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婚姻状况;共生育几个子女(写明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有无收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状况,如已去世,应注明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的婚姻状况等;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尽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公证的费用
(1)受益额20万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
(2)超过20万不满50万的部分,按1%收取;
(3)超过50万不满500万的部分,按照0.8%的收取;
(4)超过500万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5)超过1000万的部分,按0.1%收取。
二、股权继承公证要注意哪些问题
股权继承是公证机构的业务来源之一,拓展此业务,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尽可能的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才能获得业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第一,统一股权继承所需要的材料和流程。将办证的要求、所需要的材料、收费标准、办证流程图等信息公布在网站、宣传册等处,用清晰明朗的表达方式便于当事人了解和准备。
第二,明确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拥有的股权也可以成为遗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本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以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些规定来看,《公司法》允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限额、限期内分期缴纳出资,不影响其在公司的股权,该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可以成为遗产。但是,未缴齐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应当由继承人来承担。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
第三,如果死亡股东生前在公司担任了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应当告知继承人,虽然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是并不能自然地取得被继承人生前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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