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未约定合伙期限可以退伙的理由 律师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一,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此为本条适用的根本前提。 第二,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此为本条适用的实质性条件。 第三,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此为本条适用退伙的程序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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