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害赔偿原则
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着两种对立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坚持补偿性赔偿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坚持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实施惩罚性赔偿,因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隐蔽性强、获利丰厚,不实行惩罚性赔偿不利于保护权利人,不足以有效扼制侵权行为的蔓延。[22]作者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其主要目的在于使被害人的损害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填补,非在于惩罚,损害赔偿基本上不考虑加害人的动机、目的,其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因加害人故意或过失的轻重而有不同。[23]受害人于损害外获得额外的利益,于损害赔偿的目的不合。尽管有学者提出了侵权行为法兼具报复加害行为或抑制加害行为的机能的理论。[24]但并非只有在超额赔偿情形下才能抑制加害行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立于平等地位,相互间并无惩罚对方的权利。虽然民法也承认社团对社员的惩罚、惩罚性违约金、消费者受侵害获得加倍赔偿等私人罚,但毋宁说这系来自对方的同意或系立法对一方损害的预判。国外立法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损害法定赔偿额,并允许法官依情节在一定范围内增加,应解释为这是法律在指导法官如何去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害。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是否与事实本身相符,难以知晓,法律指导法官宁高勿低解释证据、判断损害事实(加害人得提出反证),并非要求法官于实际损害数额以上判决赔偿数额。[25]并非旨在使受害人获得对其实际并不存在的损害的赔偿。我国有关立法在规定损害赔偿问题上,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最为科学,最能体现损害赔偿的目的。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予以赔偿(将违法所得推定为实际损失),专利法、商标法则以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定其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不如著作权法科学,对此最好加以修正。针对扼制侵权行为而言,我国立法规定有行政处罚、民事司法制裁以及刑事处罚。倘上述措施尚不足以扼制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似也未必能取得人们预期之功效。综上,作者赞同损害赔偿坚持补偿性赔偿原则。
2.损害赔偿范围
损害为权利因某一事实所蒙受的不利益。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著作人格权受侵害得发生非财产损害。损害存在与否,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采差额说,[26]即损害前后,财产价值之差额。又,损害包括所受损害(积极损害)和所失利益(消极损害)。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利益,视为所失利益。依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尚需考虑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债务人生计。在确定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范围时,亦应考虑所失利益以及损益相抵等情形。我国在修订有关立法时,明确将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害范围。律师强制主义国家将律师费用计入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27]非强制主义国家将律师费用视为损害,认为律师费用的支出与侵权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加害人支付,[28]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也持此种见解。[29]我国立法将律师费用视为合理开支计入损害范围,有其道理。
3.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有关司法解释对损害赔偿数额之计算方法作了大体相同的规定。需指出的是,在能够依权利人所减少的销售量乘以单位产品利润计算出权利人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就不应再利用侵权人销售量乘以单位侵权产品利润来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此方法计算出的数额是侵权所得数额,可能明显低于实际损失数额)。仅在实际损失依前种方法无法计算时,才得依侵害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来推定权利人的损失(这实为将侵害人违法所得推定为权利人损失,故不能与前一方法选择适用)。侵害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实系不当得利之所得计算方法。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当利得大于损害时,以损害为限,当损害大于利得时,以利得为限。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一: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额。时间期限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起至行为停止时止,注意因果关系的证明,即权利人销售量与侵权人侵权行为致销售量下降之间的因果关系。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在权利人损失无法计算时,可以通过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数量乘以销售价格计算。在很多时候,被告方是不愿意提供销售数据的,所以也很难获取证据。当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与侵权人获利不一致时,适用较高的。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三:参照软件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在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他人软件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软件著作权人本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取利益,可以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间、范围等按照许可使用费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四:在前述方式无法确定赔偿额时,法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1万-100万元之间酌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即为法定赔偿。
在实践中,权利人损失数额和侵权人侵权获利难以认定,一方面这是由于很多企业财务、审计制度不健全等各方面原因,缺乏完整或值得信赖的财务资料。另一方面,即便获悉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状况,依旧面临着如何将与涉案的软件有关利润或损失从中剥离。所以法院往往采用法定赔偿方式,即法官运用自主裁量权,确定赔偿数额。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