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休息休假可分为以下几种,具体如下:
(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每个工作日内,为了减少劳动者的疲劳和紧张状态,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即午休时间。一般为一小时,不得少于半小时。实行轮班制的单位,在调换班次时,不得使劳动者连续工作两班。
(2)每周公休假日
国家规定,一般每周工作5天半,劳动者可享有一天半的公休假日。
特殊行业如供电、供水等可从实际情况出发,依法安排休息日。
(3)每年法定节假日
我国法定节假日如下:
元旦(一月一日);
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
国庆节(十月一、二);
上述节日适逢公假日,顺延补假。
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有“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教师节等放假半天或一天,以利于开展纪念活动。
各地区少数民族节日,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少数民族的习惯分别规定。
对于在节日或每周公休假日,值班的定时和无定时的职工,应该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4)职工探亲假
职工探亲,是指与父母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回家团聚的假期。
我国从1958年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享受职工探亲假的条件是,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职工探亲假的实行,不仅对职工探亲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而且对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励有条件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的时间,保证企业在春节前后出勤率正常,对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是有利的。同时,体现了国家实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
职工探亲假期主要规定如下: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师)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的连续休息的时间。
在五十年代初期,我国曾在部分职工中实行过年休假,但由于受到国家经济条件的限制,这个制度未能坚持下来。1994年7月国家通过的劳动法作了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部门已经实行年休假的暂行办法,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5年6月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试行休假制度的暂行办法》》中规定。
凡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1)参加工作满5年不足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
(2)参加工作满15年不足25年的,每年休假15天;
(3)建国后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4)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年休假25天;
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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