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移交检察院。
移交检察院的时间是逮捕后的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审理,但是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其他法定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但是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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