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权转让协议风险防范措施有:
(一)注意股东人数的限制。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具体是:
1、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股权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的人数。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即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具体表现在:
1、《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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