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监禁在一定场所的刑罚,是一种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真诚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有期徒刑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两种特殊情况: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实有重大立功期满后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一人犯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可以超过十五年,但不能超过二十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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