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有感情不和造成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多种情况。比如说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许离婚的情形。有些夫妻感情尚好也不愿意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是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适应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弃而造成的分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