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受聘期间被所在单位解聘能否与一般劳动者一样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该条款的内容来看,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下限,没有规定劳动者年龄的上限。目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岁,依此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劳动年龄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影响。
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但我国的法律对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88号)《对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50岁劳动合同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如果用工单位仍然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受《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民法》规范。用工单位也无需要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也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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