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免除的直接效力是债务绝对消灭。因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如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一、合同终止方式有哪些
合同终止的方式如下:
一、清偿。也就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内容实现债的目的。
二、解除。合同解除后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自然会终止,合同也就终止了。
三、抵销。也就是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四、提存。如果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
五、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后合同即终止。
六、混同。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二、破产是否就是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不是清算。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而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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