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基本内容

2022-09-12 来源:尚车旅游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请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设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外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

6、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利的以下行为,选择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处理:

(1)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且已经依法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者就相同请求事项又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处理申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复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