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2、贪污罪的犯罪故意是指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一、受贿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受贿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产,或者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构成的,只有行为人故意受贿才构成受贿罪。
二、怎样认定受贿罪?
从以下几个要件来认定受贿犯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三、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算不算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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