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名誉权被侵犯的标准是:行为人以侮辱、诽谤的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了他人的名誉,给他人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认定为名誉侵权。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主体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主体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那么,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但并未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即使受害人因此而感到受辱,并蒙受极大的精神痛苦,也不能认为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法律对这种权利给予保护,同时也不允许随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因为侵犯他人名誉构成侵权的,需要承担的责任就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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