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的,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
1、员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相关部门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旧伤复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及其所在单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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