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由服刑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依法减刑时,各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建议书,并根据原判处的不同,报请不同的人民法院审查裁定:1。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的罪犯减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区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减刑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情况复杂或特殊的,可延长1个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作出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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