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但是使用各种手段得到了公司的股权。比如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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