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我有辆三轮摩托车,有5年没审了,没有去能销户吗

2024-05-29 来源:尚车旅游网

根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如果你的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12年(三轮摩托)或13年(其他摩托),车管所会将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但建议还是按时去进行审验,以确保自己的车辆符合规定。

法律分析

看你摩托车的使用年限,当你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而你又没有去登记的时候,车管所会把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根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三轮摩托是12年,其他摩托是13年。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是三轮摩托,使用时间在十二年之内,其他摩托十三年之内,车管所是不会自动销户的,不过建议还是到时间就去审吧,对自己的车最好有个了解。扩展资料:《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结语

根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摩托车的使用年限是十二年或十三年,具体取决于车型。当你的摩托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时,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车管所将作废你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因此,建议您在到达使用年限时及时进行审验,以保证您的车辆合法运行。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对自己的车辆负责是很重要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