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下列费用: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4.康复治疗费。5.辅助器具费。6.停工留薪期工资。7.生活护理费。8.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伤残津贴。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丧葬补助金。12.供养亲属抚恤金。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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