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会造成危害军事秘密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论是为了危害国防安全还是为了达到其他个人目的,都不影响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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