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候审程序及执行:根据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可直接决定取保候审,或根据申请作出决定。决定后填写决定书和通知书,并由检察长审核。承办人员向相关人员宣读决定书,告知规定和义务,并要求出具保证书。公安机关执行时,需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无妨碍侦查、逃避起诉情况,保证金全数退还。
法律分析
检察院取保候审的程序: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院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名或者盖章。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审时,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妨碍侦查、逃避起诉的情况,交纳的保证金是要全数退还的。
拓展延伸
检察院是否具有权力决定取保候审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具有权力决定取保候审的程序。取保候审是指在侦查阶段,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决定将其暂时释放,但仍然对其进行监督。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察院依法行使这一权力,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逃避追究的可能性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检察院具有权力决定取保候审的程序,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且应当保证程序的公正、合法性和透明度。
结语
检察院取保候审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权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取保候审,也可以根据相关方的申请作出决定。该程序要求办案人员填写决定书和通知书,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执行。在宣读决定书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需了解自己的义务和法律后果,并提供保证书、签名或盖章。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无妨碍侦查、逃避起诉的情况,保证金将全数退还。检察院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保证程序的公正、合法性和透明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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