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并要求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而普通工作人员不受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达成约定,但约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竞业限制约定需符合三点要求:适用人员范围限定、约定范围合理、不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慎重使用竞业限制,而劳动者则需履行保密义务。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
竞业限制由于涉及的是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而,对一般工作人员来说,并不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竞业限制的问题。现在,在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行业之间互相挖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已经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通过法律对竞业限制作出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对于普通工作人员不适用竞业限制。二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这主要是说,用人单位要根据所保守商业秘密涉及的地区、范围以及该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的时间长短等,与劳动者达成约定,订立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在约定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上三点的竞业限制约定才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要滥用竞业限制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也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做好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作出了明确限制。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在某些地区或行业技术人员短缺的情况下,避免同行业之间的人才流失对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然而,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该规定。同样,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也应按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约定才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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