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 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就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规定1982年以前,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全民所有制的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的乡(镇)社从‘四固定’至1982年5月国家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期间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进行补偿(付款)并签有协议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确定为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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