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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无效投标的规定

2020-03-26 来源:尚车旅游网

法律分析:

实施条例规定了七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分别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中标、成交无效。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中标、成交无效。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成交无效。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无效。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成交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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