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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