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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内员工与合同工退休待遇差异

2020-11-14 来源:尚车旅游网

合同工与在编人员的区别在于编制和福利待遇。合同工不占用编制,单位对是否继续签约有决定权;而在编人员占用编制名额,单位不能独自决定人员去留,需报人事局审批。合同工的福利待遇由合同确定,受法律约束;而在编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单位拟定后报人事局审批,并可根据政策调整作出相应调整,一般包括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法律分析

1、编制:合同工属于临时招聘性质的,不占用编制,单位对是否继续签约有绝对决定权;在编即上报人事局备案,占用编制名额,单位不能独自决定人员去留,需报人事局审批,即相当于说是过去的铁饭碗2、福利:合同工所享受的一切福利据合同中商定的条款确定,只要合同没变则待遇不变,受法律所约束;在编人员福利待遇由单位拟定后报人事局审批,遇政策调整可相应作出调整,一般包括“一金三险”,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具体交多少由国家规定。

拓展延伸

编内员工与合同工退休待遇差异的影响及解决方案

编内员工与合同工在退休待遇上存在差异,这对双方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首先,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合同工在退休后获得的福利和保障较少,造成经济压力增加以及生活质量下降。其次,这种不公平待遇可能引发员工之间的不满和不稳定因素,影响组织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方案:一是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退休制度,确保合同工能够享受与编内员工相当的待遇。二是加强对合同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竞争力,以争取更好的退休待遇。三是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合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通过以上的解决方案,可以减少编内员工与合同工退休待遇差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更加公平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合同工与编内员工在退休待遇上的差异对双方都产生影响,可能导致合同工的福利和保障较少,引发员工之间的不满和不稳定因素。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建立公平合理的退休制度,加强合同工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管和执行力度。这样可以减少差异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更公平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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