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各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一、注册资本的概念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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