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包括伪造5张以上不满25张、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存款或透支额度,以及伪造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空白信用卡等。情节特别严重则指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存款或透支额度,以及伪造250张以上的空白信用卡等。此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包括拾得、盗用、窃取、售卖或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情况。
法律分析
第一百七十七条相关规定:伪造信用卡被列为”情节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片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售卖、片区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拓展延伸
信用卡恶意透支罪的量刑标准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信用卡恶意透支罪的量刑标准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法律上,信用卡恶意透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故意透支信用卡额度,并且具有恶意目的。量刑标准是指在判决过程中,法院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确定刑罚的程度。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罪,量刑标准通常会考虑透支金额的大小、持续时间、被告人的过去犯罪记录以及是否有退还损失的行为等因素。刑事责任则是指个人因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罚和其他可能的法律后果。量刑标准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合理的量刑标准可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罪行的严重性相匹配,同时也能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信用卡恶意透支罪的量刑标准与刑事责任是密切相关的。根据相关规定,伪造信用卡的数量和金额将决定罪行的严重程度。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同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也被视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判决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确定刑罚的程度。合理的量刑标准能够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符,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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