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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案件办案期限

2020-04-19 来源:尚车旅游网

反诉提起的起始时间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一、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第七条“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从以上几处规定看来,对变更诉讼请求期限的规定和表述不统一,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因一般认为举证期限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因此,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

二、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有多久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应该要在举证的期限到期前提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案受理后,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提出诉讼的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请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当地的人民法院应该要一并审理。因此,请求权的变更应该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进行。增加诉讼的请求属于诉讼请求变更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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