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认定: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3)强行索取财物。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都有徇私情形。但两者也有以下区别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者破坏了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政制度,后者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制度。
3、徇私的目的不同。(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本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
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
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
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
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一、医生收红包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吗
医生收红包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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