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只有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对象)的情况下,行为人才会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会发生妨碍刑事司法作用的结果,也才可能具备犯罪故意产生的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会千方百计地制造自己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如果以明知即是确定知道,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很可能就违背了立法原意,有放纵犯罪之嫌。因此,立法的意图应该并不是一种限制解释,而是在尊重案件客观情况下的一种推定解释。这种推定并没有扩大犯罪的打击面,而是强调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两方面来推定行为人的明知:
一、已经知道。已经知道是行为人根据相关事实,已然断定出自己所掩饰、隐瞒的必是他人犯罪所得之赃物,或认识到可能是赃物,但又不能绝对肯定。也就是说,为了满足“已经知道”的条件,行为人只需要认识到可能是赃物、或许是赃物就足够了。
二、应当知道。应当知道是行为人只要对赃物具有预见能力,不论是否有实际认识,都属于“明知”。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相关情况,推断出行为人已经知道必然或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也可以说,“应当知道”为认定明知在证据和程序上提供了具体标准。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案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综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推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行为的时间。即行为人见到、接触赃物的时间,如果是在夜间收购,数量较大,尽管行为人矢口否认不知是赃物,也可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物品的赃物性质是明知的。
2、行为的地点。如查明收购、转移、销售赃物的地点是在隐秘、偏远地点,路人稀少等因素,可以认定为明知是赃物。
3、交易的价格。一般来说,案犯为使赃物尽快脱手,变成可流通的货币形式,其转手赃物的价格往往远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果行为人收受物品的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中间价格的,就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是明知赃物。
4、交易的方式。行为人与案犯商定或事实上在秘密地点或非公开场所交易交付物品,无正当交易手续的,可以推定其“明知”。以上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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