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确保其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保证人发现被保证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监督被保证人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毁坏、伪造证据。若保证人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以下义务:首先,需监督被保证人,确保其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其次,在保证人发现被保证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第三,要监督被保证人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第四,需监督被保证人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第五,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毁坏、伪造证据;最后,若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结语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承担监督被保证人的义务,确保其遵守法律规定。此外,保证人还需在发现被保证人联系方式变更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并在传讯时监督被保证人及时到案。同时,保证人还需监督被保证人不得干扰证人作证和毁坏、伪造证据。若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或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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