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让休158天产假是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解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出,不给休产假、单位属违法。公司制度中的该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我们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2、我们也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如果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我们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准备:
1、劳动合同或协议
2、工资单、工牌
3、上下班考勤记录
4、同事的证人证言
5、医院开具诊疗信息、检查报告
6、用人单位的辞退信与相关邮件等通知
7、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总之,如劳动者符合休产假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又不让休产假的,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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