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可以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一方只履行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果保证人不要求合同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无偿提供担保的,则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一、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是怎样的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二、关于抵押权的先诉抗辩权是怎样的
先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起诉一般担保人时,一般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一般担保人应当清偿剩余债务。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有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强制执行程序中随时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担保责任,而不是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债务人可以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吗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据此可知,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务人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可以免除保证人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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