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虽然都叫债权人,但人家还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尽管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其本质也仅仅是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本来清偿顺序应该按照顺位,1有担保的债权人2管理人、评估人、共益债权人3普通债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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