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企业借款,对于超过一年期限且尚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应按规定纳税。综上所述,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按规定缴纳个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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