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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分类

2023-08-17 来源:尚车旅游网

法律分析: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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