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子女年满十周岁的,应当征询子女自己的意愿。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原则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而定。
2、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一方;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且改变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的一方,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随一方生活有利,且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不利于成长的。
3、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归母亲,除非母亲根本没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这两点都要具备;两周岁到十周岁孩子的抚养权,要看父母哪一方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条件;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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