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因抽逃出资导致不能还债,由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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