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发放时间是不固定的,首先在参保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情况下,单位及时申报的前提下,大概是申领后下个月的中旬发放,具体的时间根据单位办理申领时选择的发放渠道相应确定。选择用人单位发放的,单位于申领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选择银行代发的,生育津贴款项于申领次月15日发放到申领职工个人账户。一般是申请单位发放,因为这样更方便,不过各地的方案不一样。收集相关证件产后3个月内报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个人填写参保地的《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然后提交给人力资源部,女方单位每月1日-20日去报上社保申报到账后发还本人,也就是说生育津贴是人社保直接发给公司的,然后由公司转给参保人。
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
1、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需要提供生育津贴申请表,可以自行到网上下载。
3、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最好携带复印件。
4、需要提供已经准备好的生育证明和准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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