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能作为分居证明的证据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三)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
(五)证人证言,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亲戚或邻居,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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