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
离婚后遇到财产纠纷的,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或者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有法律效力吗
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没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双方可以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结婚没领证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结婚没领证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不同情形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
2、夫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协议不成的,法院可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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