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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应该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2022-10-06 来源:尚车旅游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社会团体法人特点

1、依法成立

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果社会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法人变更的材料

1、社团变更登记申请(说明所有变更事项、理由、具体情况,法人签字);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载明社团变更登记履行的民主程序,法人签字);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涉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兼职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提交组织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在任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7、行政许可申请书;

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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