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担保人被起诉不会坐牢的。但是如果拒不执行判决的,法院可能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通常,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当欠款人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偿还借款时,担保人需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并应当向债权人还款,事后再主张自己的追偿权。
一、担保借款人找不到要如何处理
一旦借款人逃跑,债务无法偿还,担保人应注意审查是否可以免除责任: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只有在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仍有不足之处时,才能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2、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相比之下,连带责任担保对担保人来说无疑更危险。
二、担保人如何取消担保
(一)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连带保证,期限满了,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担保人想取消贷款,那么要看当初签订的合同约定是怎么样的。如果担保人是一般担保,那么不需要取消担保,只要借款人还有财产、有还款能力前,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担保人是连带担保,那么只能要求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取消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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