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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应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2020-12-07 来源:尚车旅游网

离婚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即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如果结婚证丢失或因别的原因无法提供时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是自谈得还是别人介绍的还是包办买卖婚姻的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以及导致离婚的证明材料。应提供婚后夫妻感情出现变化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入引起离婚的,还应提供第三者插入的具体人证或物证。如果是别的原因导致离婚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应提供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5、子女状况。提供子女户口证明,如子女正在上学,还应提供相应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如果子女年满10岁还应提供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

6、财产状况。应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数量、现状等详细情况。

7、债权债务情况。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应提供债权债务数量、债权债务人姓名、住址等情况。

8、住房的证明材料。对于住房不论是主张夫妻一方所有,还是主张夫妻共同共有,都应提供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房屋付款凭证,

(3)产权证书,

(4)其他权利证书。

9、对夫妻其他形式的财产分割。这主要是指保险、股票、基金、股份、权益收益、知识产权等收益,应提供这些财产的名称、数量、现状、以及要求分割的具体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应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明材料。

12、曾经起诉离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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